专利是对
发明授予的一种权利;
发明是指提供新的做事方式或对某一问题提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产品或方法。
专利对
专利权
人的
发明予以保护。所予保护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有效,一般为20年。
历史
专利是刺激个
人创造
力的制度。然而对个
人创造
力加以刺激的制度并不限于
专利,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和奖励制度都起着同样的作用,但它们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
专利是必要的。
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是非市场化的奖励机制,它由
国家建立专门机构进行
发明评估,然后对个
人进行奖励,同时对
发明进行全国的无偿推广。这损害了
发明人所在企业的利益。而且奖励制度很难将
发明的市场价值与
发明人的报酬挂钩。
国家奖励制度同样是一种激励制度,中国在1984年之前曾借鉴前苏联的做法,实施了一段时间的奖励制度,但效果不好。因此主流的激励制度,已经不再是
国家奖励。当然各种
国家、集体、企业的奖励制度仍然有存在的空间。
技术秘密保护
技术秘密早在
专利产生之前就存在。技术秘密多靠自
力保护,要求当事
人采取保密措施,维护技术的秘密状态。
国家最多在纠纷发生时候提供救济,因此技术秘密权更像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在法院确认之前权利状态并不清楚。而且,技术秘而不宣的状态,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推广。
这两个特点正好被
专利制度所克服。
专利要求被授予
专利权的技术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让同一领域普通技术
人员在阅读后无须创造性劳动就能实施,围绕着这些公开了的技术方案,全世界建立了庞大的技术
文献数据库,这极大地促进了技术传播。另外,
专利是经过
国家审查后授权的,权利状态比商业秘密稳定,这为
专利的工业化利用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保护作用
专利保护是指在
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
专利权
人的同意,不得对
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这些
专利权通常由法院实施,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但同时,法院在
第三方提出的异议成立时,也可宣告
专利权无效。
不同
国家对
专利无效的处理程序各不相同,在中国,一件已经授权的
专利必须先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不服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才可以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外应该注意,由于
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比较长,从
专利申请
日到
专利申请文件公开
日再到
专利授权
日,
专利提供的保护
力度不同。依照中国《
专利法》的规定,从
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到
专利授权
日之间,
专利权
人仅有临时保护权,即要求实施其
专利的
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争议
近几年,计算机软件是否列入
专利的保护,有所争议。赞成软件列入
专利的团体通常为商业团体,这样他们就可以拿起有效的
法律武器避免产品免收盗版和非法复制分发,同时,反对软件列入
专利的团体通常为支持开放原始码及自由软件的社群
人士。
申请
专利保护
申请条件
发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受到
专利保护:
发明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并必须具有新颖性内容,即:在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已有知识总和中不为
人所知的一些新特征。这种已有知识的总和被称为"现有技术"。
发明必须具有进步性.比如,反社会,反
人类等非进步性
发明不能申请
专利.
发明必须具有同一技术领域中具有中等知识的
人所不能演绎出的创造性步骤。
发明的主题必须是根据
法律规定"可以获得
专利权"的。在许多
国家,科
学理论、数
学方法、植物或动物品种、自然
物质的发现、商业方法或医疗方法(不同于医疗产品)一般不能获得
专利权。
专利权受理过程
1.提交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的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
实用新型
专利的
专利申请文件除上述文件还要附加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
外观设计
专利的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简要说明、图片或照片。
2.
专利授予机构对
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符合
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的申请即可获得授权。
发明专利实行的是实质审查,符合
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的申请需要首先公开,然后由申请
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专利管理机构如
专利局进行审查。
3.授予
专利。申请
人的
专利获得通过以后,
专利管理机构发放证书,并进行
专利注册。
问题
一般情况下,
专利审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
专利技术被非法复制和使用,则
专利法不能对这些行为提供保护,因为每一项
专利都要经过初审,验证、复审等,所以很多
专利在没有经过送审之前就可能有产品问世,等
专利申请成功时,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由申请
人自行承担。
专利权
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
人在
发明受保护的时期内,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该被授予
专利权的
发明。
专利权
人可允许或许可其它当事方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
发明进行使用。权利
人也可将其对
发明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
人,该他
人则将成为新的
专利权
人,
专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护,该
发明便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说,权利
人不再对该
发明享有专有权,该
发明可由他
人进行商业性利用。
作为对
专利保护的回报,所有
专利权
人必须公开披露关于其
发明的信息。这一要求可以对他
人的进一步创造
力和创新起到推动作用。这样,
专利不但对权利
人予以保护,而且还必须为其它研究者和
发明人提供信息。
专利授予权
专利一般由各国
国家专利局授予,或由代表若干
国家授权的地区局授予,例如欧洲
专利局(EPO)和非洲知识
产权组织(OAPI)。
根据这些地区制度,申请
人在一国或多国提出要求保护
发明的申请,然后由每一个
国家来决定是否在各自领土上给予
专利保护。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管理的《
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出一份国际
专利申请,即具有与在被指定国提出的
国家申请相同的申请效
力。提出保护要求的申请
人可以只提出一份申请,而申请在该条约的无论多少个签署国中获得保护。
根据《
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仅能使申请
人向多国提出
专利申请,如果希望在多国获得
专利权,还需要分别经过各国的
专利审查才有可能分别由各国授予
专利权。而向欧洲
专利局提出的
专利申请,则可以由欧洲
专利局统一审查,如通过审查,则由欧洲
专利局统一授权,在申请
人指定的
国家中都享有
专利权。
参考
文献 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中文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