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作的专门
法律。《公司法》就制订公司法的目的、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公司的性质、
法律地位、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立法简史
这部
法律由1993年12月29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
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这是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本法的
第二次修正;在2005年10月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法进行重大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