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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作者:不详  来源:维基百科  发布时间:2007-10-15 9:09:1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法、其它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条)。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者直接抄自本,译作今称。但也有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我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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