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
人、法
人、其它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
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
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
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
日本
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
学者直接抄自
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
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
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我国古代
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
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
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
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