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
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后,
人们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
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
日正式公布为《法国民法典》。又被后
人称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优
士丁尼法
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
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及“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法国民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
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
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