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学 公元一八八一年,
日本东京帝国大
学法
学教授穗积陈重使用该词。对当时的
日本
学术圈而言,源于其汉
学传统中的宋明理
学之概念,法理
学专指
法律哲
学,对应于德文的Rechtsphilosophie与英文的Legal Philosophy。简单地说,就是用哲
学方法与其三大范畴﹝形上
学、知识论、伦理
学﹞去探讨
法律的指涉。
时至今
日,
学界普遍习惯将之认知为英文的Jurisprudence。广义地泛指一切有关法
学的知识与理论,或可与基础法
学同义。
法理
学的内容
什么是法
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与社会
立法
学 法的渊源
法的体系
法的功能
法的价值
法律关系
法律职业
法制与法治
法治与
人治
狭义的法理
学所要探讨的面向
法概念论:自然法与
法律实证主义
法认识论:
法
学方法论
法论证理论
法伦理
学 法律与
道德 一个
国家辖下的
人民为什么要服从
法律?
国家的统治正当性是什么?
公民抗命与抵抗权
正义的概念
法体制论
从政治哲
学出发探讨不同思潮下的
法律体制。例如:黑格尔﹝G.W.F.Hegel﹞的〈法哲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