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兰和
爱尔兰
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
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妨碍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区的一种刑事罪,为可公诉罪行之一。由于普通法中没有就可公诉罪行定下特别的罚则,所以可判处的监禁刑期并没有上限[1]。理论上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现代已经少有罚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义
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2],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
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
提出虚假的指控
向调查
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
刻意协助他
人逃避追捕
恐吓、胁迫或骚扰证
人 证
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
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
发布文章,刻意妨碍司法公正
不当地中止检控
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3]
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
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各地的刑罚
妨碍司法公正这项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经存在。例如新西兰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规定,妨碍司法公正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在英格兰和韦尔斯,法官有权视乎罪行的严重性判处恰当的刑罚,不受任何约束,所以理论上可判处的刑期是无上限的,即终身监禁。但公职
人员犯罪,一般都以9年为刑期起点[3]。
而在香港,妨碍司法公正俗称「老妨」,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101I条,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但判监的刑期却常常引起争议。例如在2002年,歌手谢霆锋在一次驾驶失事后不顾而去,由所属经理
人公司英皇娱乐的员工成国定冒认司机(俗称「顶包」),籍以逃避
法律责任,结果事情曝光,但最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而其它涉案
人物包括警员都被判监[4][5]。又,在2004年的一场官司中,上诉法庭批评现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吓作用,现在香港政府正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随英国交由法官全权决定刑期。[3]
类似的刑事罪行包括发假誓、宣誓后给予假证供、藐视法庭等。
参考
文献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第315及1200段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第11(1)冊(
第4版再版)
第315段
^ 3.0 3.1 3.2 律政司
法律政策科,《檢討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刑罰》,香港立法會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2006年5月22
日。
^ 谢霆锋顶包案洗底今上诉 240小时服务令完成,新浪娱乐,2003年10月22
日 ^ 当年轰动一时的谢霆锋撞车“顶包案”,网易娱乐,2006年8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