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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作者:不详  来源:维基百科  发布时间:2008-6-16 19:40:28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旨在保护和鼓励专利权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最初颁布于1984年3月12,并于1985年4月1开始施行。其后于1992年9月4、2000年8月25两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自2001年7月1生效。

历史
1950年8月17,中华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部明确对专利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条文。尽管直至1963年11月由国务院明令废止这一暂行条例时止,历时13年间,政务院仅根据这一条例先后批准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1],但是这一条例的颁布对于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1984年3月12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通过《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并由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11颁布,自1985年4月1起施行。这是新中国一部完善的保护专利权的法律(在新中国之前有1944年5月29颁布的《中华民国专利法》)。

1992年9月4,根据七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根据九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由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36颁布,并于2001年7月1起施行。

2001年6月15,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6公布《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起施行。在此之前于1992年12月12由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由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2年12月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由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68公布,自2003年2月1起施行。

针对现行专利法的三次修正正在筹备之中[2][3][4]。


内容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权利的期限和终止、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护对象
现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的分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内容,指出药品、生物及微生物制品、化制品、食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烹调方法等不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期限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起计算。在此期间,权利必须向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年费,否则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强制许可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对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许可费用由权利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参考资料
^ 韩秀成.中国专利史话.中国知识产权报.
专利三次修改的背景.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三次修改的主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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