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旨在保护和鼓励
专利权的一部
法律。该
法律最初颁布于1984年3月12
日,并于1985年4月1
日开始施行。其后于1992年9月4
日、2000年8月25
日两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自2001年7月1
日生效。
历史
1950年8月17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保障
发明权与
专利权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明确对
专利权加以保护的
法律条文。尽管直至1963年11月由国务院明令废止这一暂行条例时止,历时13年间,政务院仅根据这一条例先后批准了4项
专利权和6项
发明权[1],但是这一条例的颁布对于
日后中国知识
产权保护体制的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1984年3月12
日,
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并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
第11
号颁布,自1985年4月1
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
第一部完善的保护
专利权的
法律(在新中国之前有1944年5月29
日颁布的《中华民国
专利法》)。
1992年9月4
日,根据
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
日,根据
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6
号颁布,并于2001年7月1
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6
号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于1992年12月12
日由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
日由中国
专利局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2年12月28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中华
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8
号公布,自2003年2月1
日起施行。
针对现行
专利法的
第三次修正正在筹备之中[2][3][4]。
内容
现行
专利法对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权利的期限和终止、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护对象
现行
专利法明确规定了
专利的分类(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内容,指出药品、生物及微生物制品、化
学制品、食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烹调方法等不享有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期限
根据现行
专利法的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
专利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权利
人必须向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年费,否则
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强制许可
根据现行
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对
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许可费用由权利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参考资料
^ 韩秀成.中国
专利史话.中国知识
产权报.
^
专利法
第三次修改的背景.
国家知识
产权局.
^
专利法
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
国家知识
产权局.
^
国家知识
产权局对
专利法
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建议.
国家知识
产权局.